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会作为呈堂证供”
小编在看港产电影时常听到这句对白
每次都被警察叔叔吓到浑身发抖
不敢随便乱说话
就连在庭下都不能乱说话、说谎话
更何况在庭审中,面对法官时?
但是本案当事人杜某却在法庭上矢口否认已有证据
究竟真相是什么?杜某是否在庭审中说谎?
让我们来看看本期一波三折的案例
案例回顾
被辞员工怒讨说法 公司被诉拖欠薪酬
2016年9月,杜某到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2015年7月4日入职东莞某模具公司,三个月后被公司辞退,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向其结算工资、不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等,因此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雇的经济补偿金、未购买失业保险的补偿金等共计164856.31元。
员工疑伪造证据 凭证真假受质疑
庭审时,被告方模具公司表示,杜某实际入厂时间是2015年9月1日,此前并没有在该公司上班,入厂申请表是其伪造的。因杜某做错五金件,造成公司损失,试用期不合格,9月30日公司将其辞退,并向其支付了9月份的工资。对此,模具公司还提供了一份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为证。
对于该凭证,杜某当庭表示不予确认,并否认模具公司曾向其支付工资,凭证上没有他的身份证号码及地址,无法证明上面显示的收款人就是他本人,且上面显示的银行账号也不是他本人的。在法官向其释明虚假陈述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杜某仍坚决否认。
员工被证再说谎 法院严惩加重罚
庭后,法院发函前往账户开户行进行调查核对。银行回函显示,该账号开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与杜某的一致。
该案主审法官还获悉,杜某已经不是“初犯”了。他曾在一宗民间借贷纠纷中,因伪造案件重要证据而被某市第一人民法院罚款10000元。

来看看法院对他的处罚结果~
法院罚款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而杜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即便在对方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依然百般抵赖。
其虚假陈述不但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对此案的审理。
而杜某经过法院的罚款警告后,再次违背诉讼诚信原则,作出虚假陈述,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因此,决定对杜某处以15000元罚款。

小编实在是想不明白
在法庭这个那么严肃神圣的地方
当事人却能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毫无诚信地否认案件事实
实在是无视法纪,胆大包天!
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条例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小编再多说一句
法律及法庭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
期望每一个人都能诚实信用、客观公正
在法庭上如实陈述
每人都应当恪守一个最基本的底线,维护一个最基本的生态,那就是法庭是一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不是一个说谎和诡辩的地方,任何人试图利用诡辩和说谎来谋取利益都不应当为法庭所允许。因此,对于该类行为,法院会进行严厉打击!
来源:东莞阳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