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条大街小巷,
每个人的嘴里,
见面第一句话,
就是买到票没……

又到了一票难求的春运时节,
千千万万的游子为了一张火车票可谓操碎了心,
广西的曾先生也不例外,
下面,就跟小编来看一看他的春运故事吧。
故事是这样的:
在广东打工的曾先生因未抢到回家的车票,在车站偶遇“老乡”小柳,小柳表示愿意开车捎曾先生回家。
到了出发的那一天,小柳以车在维修为名,向曾先生借4000元,到梧州会立即还给曾先生。
因急于赶路,又是同乡,再加上小柳是“好心”送自己回家,曾先生没多想,便把自己的3000元现金、信用卡和密码一并给了小柳。
然而,5分钟后,在修理厂门外等候的曾先生收到了一条消费3万元的短信提醒,方知事情不妙,匆忙返回修理厂内找小柳,小柳已经没了踪影。
曾先生报了警,目前,此案已经法院审理。
临近春节,很多人都选择搭老乡的顺风车回家,
那么,搭车时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本案中的小柳又触犯了哪些规定呢?
您且往下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❶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较大
❷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❸ 五十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
小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欺骗曾先生,曾先生在被蒙骗的情况下做出了转移财产的行为,在金额方面,30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据此可认定,小柳已成立诈骗罪。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小柳刷掉曾先生卡上三万元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且金额达到犯罪要求,因而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车上路,最重要的就是安全问题,那么,在搭车途中发生意外,责任又该怎样分担呢?

考虑到无偿乘车的好意施惠性质,一般而言,驾驶员和搭乘人之间不适用客运合同关系。
但是开车的“老乡”负有善良注意的义务,若造成搭乘者受伤,依据法律规定,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不因是无偿搭乘而免责。
当然,因为好意同乘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出于对善良风俗的保护,根据公平原则,在责任分担方面,应适当减少无偿服务者的责任份额。
老乡见老乡,背后挨冷枪。
因为乡音,我们极易对他人产生质朴的信任,
但这一信任却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
所以,在外拼搏的小伙伴们一定要擦亮眼睛,
我们珍爱友谊,亦需保护自身。
来源:法乐乐,在此致谢!
声明:本微信转载此文章,仅为用于公益性普法宣传,以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无任何商业目的。如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编辑(QQ:304863253),以便我们及时妥善处理,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