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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证便民,依法依据证明遗产归属

【以案说法】公证便民,依法依据证明遗产归属 锦江普法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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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锦江区继承类公证案例解读。










赵某某于2018年3月去世,遗留的财产有四个存款账户共计存款本息13万9千余元。赵某某与妻子杨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一女,赵某男与赵某女。杨某某向锦江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请求行使对该存款的继承权,赵某男、赵某女书面承诺放弃对该款项的继承并签字捺印。


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了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赵某某的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能证明赵某男、赵某女与赵某某的亲属关系的证明;银行存折等相关证明材料。


锦江公证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存款为夫妻共有财产,一半为杨某某所有,另一半属于赵某某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被继承人赵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赵某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现子女赵某男、赵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证明赵某某遗留的上述财产份额及所得利息由其妻子杨某某一人继承。




案例点评:

这是一件比较典型的继承公证案件,继承公证案件要解决的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归属问题。



锦江普法

5分钟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办理此类公证所需的材料有: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3.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4.涉及遗产的财产权属证明。当事人在提供上述材料后,公证员会对这些材料调查核实并进行走访,认定事实后出具公证书。该案中涉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此时公证员应充分告知放弃行使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避免当事人不了解情况而造成财产权益的损失。


工作启发

继承公证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应慎重对待。为保证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应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属作出判断。对于被继承人存在非婚生子女的情况更要慎重对待,因为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不能因为其没有申报权利就对其进行剥夺。对于刻意隐瞒继承人的情况,要在劝解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END-



来源:锦江公证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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