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每一位志在“当上总经理,
出任CEO”的小伙伴来说
走向人生巅峰的第一步,
首先是签订一份好的劳动合同

而为了减少单位不订立合同的行为,
我们的法律也规定了
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的双倍工资责任,
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某些情形下
即使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也不用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那么到底都有哪些情形呢?
快来一起看看吧~

从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的判决来看,大多数判决会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认定劳动者索赔双倍工资的合理性,
法院一般会认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戒,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因而,如果相关的书面文件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该书面文件很可能会被法院视为劳动合同,从而无法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但小编也同样搜索到了几份采取不同观点的判决,这些判决的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双方各执一份,因此单方持有的书面文件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
这里,
小编选取一则判决(判决1)附于文末,
供有兴趣的小伙伴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请求的认定往往会更严格一些,一般会从公平原则来否定双倍工资的主张。
对于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而言,在其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便利条件与职权,且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障碍的情况下,该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否则将出现劳动者可从自身过错中获利的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在这方面,各省在司法裁判上可能会各自的实践规定。
以江苏省为例,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6条的规定,对于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若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其无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导致用人单位作出用工的错误意思表示的,双方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关系应属无效。
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双方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权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情形下的双倍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用“可归责”原则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是否订立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其他客观原因。
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所致。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劳动者无权主张双倍工资。
不过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各省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
同样以江苏省为例,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这三类人员,即使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未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5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能证明代签是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或劳动者已经以实际履行代签的劳动合同,表明用人单位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双方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形下,一般说来,劳动者无权主张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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