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2月13日,珠海边防支队将一名身上携带大量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倪某移交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处。经侦部门经初步核查,怀疑该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经查,犯罪嫌疑人倪某为了到澳门进行非法汇兑以赚取汇率差牟利,通过收购或者向亲友借用的方式共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1240张,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今年3月,经检察机关批准倪某被逮捕,8月,该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倪某被扣押的银行卡)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珠海市公安局上半年立案侦查的一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犯罪嫌疑人倪某(女,1991年生,浙江人)作出有罪判决,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银行卡1240张均被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持有信用卡,是指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身违法,亦即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持有他人真实的信用卡,获得信用卡的行为是否违法,不直接决定持有行为是否违法,即使合法获得他人信用卡,但持有他人信用卡用于非法用途,同样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该规定,借记卡也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来源:广州普法,在此致谢!
声明:本微信转载此文章,仅为用于公益性普法宣传,以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无任何商业目的。如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编辑(QQ:304863253),以便我们及时妥善处理,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