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为“见义勇为”撑起制度的“保护伞”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A: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侵权人(造成损害的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得到救助的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救助的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一是受害人所受损失;二是已获赔偿的情况;三是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