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公司组织旅游
本是给员工的福利
但如果员工在享受这份福利时遭遇了意外
是否应当算作工伤?
这么尴尬的事真的发生了…
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意外去世
人社部门:不认定为工伤
今年2月份的一天,从普吉岛飞往成都的MU0574次航班备降昆明。舱门打开时,一位29岁的乘客梁晓宇平躺在地上,已经没有了心跳和呼吸——45分钟前,参加公司组织旅游的他在这架飞机上突发抽搐。8点左右,梁晓宇在昆明市延安医院被宣告死亡。随着梁晓宇的意外去世,一场旷日持久的工伤之争就此展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梁晓宇的情形并不直接符合,但根据司法解释,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5月9号,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决定书中,泰国之行被定性为公司全额出资安排的旅游。决定书载明,梁晓宇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但是这个结果没有得到家属的认同。梁晓宇的妻子刘燕说认为,这次旅游是在工作时间公司组织的,而且有陪客户的内容,具有工作性质,因此希望能认定为工伤。于是,刘燕将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微信记录证明:
旅游带有工作性质
在刘燕提供的一份公司宣传材料中,这次旅行被描述为“感恩客户浪漫泰国游”。而在梁晓宇的微信里,还能找到为这次出行而专门建立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名为汪强的人在群里发言道:“本次泰国游,公司安排老客户与我们同行”、“一方面是为了感谢老客户,另一方面想利用本次机会加强我们与他们之间的感情。我们可以玩不好吃不好,但客户必须招待好”。公司前台员工证实,汪强为成都金鼎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负责人。
在公司考勤表里,2月7日到2月12日的备注为“考察”。刘燕透露,这期间公司依然照常支付薪酬。

人社部门:
纯粹的旅游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予认定工伤的原因在于,梁晓宇参加的是纯粹的旅游。如果是参加由公司组织的纯粹旅游,他们均不予认定工伤,但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履行了接待客户等工作职能,是有可能认定为工伤的。“不过根据我们收到的材料,梁晓宇参加的旅游行程里没有和客户有关的内容。”
【新闻来源:成都商报】
法律解读
此案于今年8月和11月
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两度开庭
目前尚未宣判
但引发了不少人的争议
有人认为,旅游活动并非公事
但也有人认为,旅游活动是工作的延续
对此,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胡虹律师认为,是否判定为工伤,应该从实质的角度来理解,而不是表面角度。如果旅游有证据表明是陪客户去国外考察,那事实上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一个延展,既然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一个延展,旅游的目的也是在陪客户考察,换言之就是涵盖了工作内容在里面,因而在符合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所形成的伤害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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