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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冒用他人姓名上学工作可能成为一生的“污点”!

答疑|冒用他人姓名上学工作可能成为一生的“污点”! 锦江普法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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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姓名上学工作

可能成为一生的“污点”!

案情简介


范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县重点高中,无奈家中贫寒,无力支付其学费,只好辍学外出打工。几年后的一次偶然机会,他得知原来的同班同学孙某,利用其父与当时的校长的私人关系,冒用了范某当时考高中的成绩进入重点高中读书,后考入大学。


至今,孙某依然在以范某的名字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范某很痛苦,不知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孙某要对范某承担责任吗?


以案释法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孙某侵犯了范某的姓名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也就是说任何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姓名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分割。


孙某为达到上重点高中的目的,盗用了范某的姓名,以范某的姓名读高中、大学、参加社会活动的行为依法定性为盗用他人的姓名权,属于违法行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作为孙某的父亲与当时的校长是共同的侵权人,与孙某的儿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自然人的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采取盗用、假冒、非法干涉、不当使用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构成侵权行为。侵害姓名权的主要方式,就是盗用和假冒,凡是盗用他人姓名的,都构成侵权行为。非法干涉、不当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侵权行为。


侵害姓名权应当承担的责任方式,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在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责任中,这几种责任方式都是可以采用的,并且更侧重于对精神利益的保护。


现实中,侵权人除了要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可能还会因为冒用他人姓名而失去自己努力获得的学历、工作等,因为该种不诚信行为,可能会成为“污点”,跟随很长时间,甚至一生。


来源:京锐律师宣讲团,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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