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在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三期”的时候,
国家法律明确表示会给与特殊照顾,
但这能成为“三期”女职工代考勤的合法理由吗?
这不,下面的这个案子
给了我们答案。
案情回顾:
哺乳期托人打卡被公司辞退
王女士就职于一家商务公司,2016年3、4月份,公司多次接到王女士上级主管的投诉,指出王女士多次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也不在岗。公司的人事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曾找她谈话,但王女士拒不承认自己托人代打卡。
为此,公司调取了考勤记录和监控视频,经过比对发现1月至3月期间,王女士托人代打卡30余次。公司也约谈了代打卡的同事,该同事对代打卡的事实予以承认。
公司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告知其行为的严重性,于2016年4月19日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表示,自己处在哺乳期的特殊阶段,主管领导为了照顾自己让同事替其打卡,不算违纪,公司擅自辞退自己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
公司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经查明,王女士声称的其代打卡行为系获主管领导批准一事,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亦无证人证言的支持,法院不予采信。经审理认为,无论用人单位有无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用人单位上下班作息制度是劳动者有义务遵循的基本劳动纪律。
况且王女士在短短三个月内存在30余次、持续的托人代打卡,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此情节不可谓不严重。如果放任王女士此行为,势必产生不良效应,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顺利进行。再则,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原告多达数十次托人代打卡亦可记为严重违纪。
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告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用人单位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专家提醒
法律虽对于“三期”女职工有相应的特殊保护,但女职工在这段特殊时期内仍不得罔顾单位的劳动纪律、肆意违背单位的管理制度,否则单位依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对“三期”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并非意味着禁止用人单位依法解雇“三期”女员工。
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期”的女职工权益
应该保障,
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可以
滥用权益“任意妄为”。
来源:新闻晨报,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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