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A:不可以,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比如小区建设时规划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比如在小区道路上划定的车位、将绿地改为车位等这一类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平等使用这些车位)。
A: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即业主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车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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