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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小区业主的车位优先使用权

“一典百例”之小区业主的车位优先使用权 锦江普法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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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亮锦江”|一典百例之小区业主的车位优先使用权

一典百例


CIVIL CODE
·小区业主的车位优先使用权·


导  语


随着生活蒸蒸日上,汽车已成为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一些家庭甚至拥有多辆汽车。但随之而来的停车问题也让人头疼,小区车位捉襟见肘,一些业主为了在小区停车,使出各种招数。比如,铁链锁车位、一车占两位、废旧轮胎堆车位等。但小区本有闲置车位,却不允许业主使用,业主面对霸道开发商应如何维权?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小区车位那些事。





案例分享


A小区是新开发的楼盘,地下停车场有接近一半的车位闲置。H公司是该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小区闲置车位以20年长租模式出租给非业主B公司。小冯是该小区业主,在公告发出之前一直按月向物业公司支付租金,使用本小区闲置车位。后与H公司协商未果后,小冯将H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将闲置的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要。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小冯作为A小区业主,有权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要求优先满足使用。根据A小区的房屋数量、规划的地下停车位数量与目前空置的地下停车位数量,A小区地下停车位具备出租的条件,应优先向小区业主开放。因此,法院判决H公司应就A小区地下停车场内未处置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车位向小冯开放租赁。





普法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Q:开发商投资建造完成的停车位可以随便决定出售或者出租吗?

A:不可以,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比如小区建设时规划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比如在小区道路上划定的车位、将绿地改为车位等这一类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平等使用这些车位)。


Q于规划建设的车位业主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享有权利?

A: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即业主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车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案例意义


日常生活中不少小区的车位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小区业主需要。但是,也有像本案中虽然车位充足,而开发商擅自发布公告将车位整体出租给另外公司,损害业主权益。《民法典》关于小区规划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有利于满足小区业主方便生活的需求,营造和谐美好的小区环境。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下一期,我们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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