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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这首歌谣伴随我们成长,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丢失物品的情况,那么丢失物品后在找到拾得遗失物的人能否要求其返还呢?在其拾得遗失物期间能否向遗失人主张相应的报酬呢?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遗失物的那些事。
老袁与老陈系同村村民,老袁丢失一只山羊被老陈拾得,老袁向老陈索要,老陈要求老袁支付拾得期间的管理费,后老袁报警。民警出警后通知老陈返还,老陈仍未返还。老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老陈拾得老袁遗失的山羊应当及时返还老袁,老陈要求从拾得山羊之日起至原告报警日止支付管理费,基于管理羊确需开支成本的事实可酌情确定。因此法院判决由老陈及时将老袁的山羊返还给老袁;由老袁支付老陈管理山羊期间的管理费。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A: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A: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移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A: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A: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创造公平、有序的诚信社会环境,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至关重要。本案中老陈发现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遗失人领取,同时替遗失人妥善保管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要求权利人予以支付。如果遗失人发布悬赏,亦应遵循“契约精神”履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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