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A: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委托别人来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委托,如婚姻登记、求职面试、订立遗嘱等。
A:可以采用多样的形式,包括口头、书面,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有明确的要求,书面委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A:一般而言,由委托的人承担责任,受托的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况委托的人和受托办事的人都要承担责任,一是办事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办的事违法仍然去做的;二是委托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办事的人行为违法没有反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