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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敲响承运人的警钟

“一典百例”之敲响承运人的警钟 锦江普法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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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亮锦江|“一典百例”之敲响承运人的警钟



“一典百例”


敲响承运人的警钟


#合同编#


01
导语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乘坐公交、地铁等交通工具。但您知道吗,当我们在乘坐这些公共交通时,其实也与这些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如果我们在乘坐这些公共交通工具时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运输合同的那些事。









02
案例分享

张女士从商场购物后乘坐L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回家,由于司机未注意观察情况,未在确保乘客安全的情况下关闭车门导致正在上车的张女士受伤骨折,张女士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15000元。张女士与L公司就该笔费用协商未果,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本起运输合同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八百一十四条、八百二十三条规定,张女士乘坐L公交公司公交,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L公交公司的司机未注意观察情况致使张女士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L公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5000元。











03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什么是运输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二是按时运输;三是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四是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04
案例意义

公共交通是我们日出行使用最为普遍的方式之一,运输的安全不容忽视。当作为乘客的我们受到伤害,除非因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其他情形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为承运人敲响了警钟,广大驾乘人员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乘客的安全。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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