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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一典百例”之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锦江普法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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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亮锦江|“一典百例”之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一典百例”


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合同编#


01
导语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与他人之间签订很多合同,合同约束着我们双方,但是您知道吗?如果我们不履行债务,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不经过我们同意替我们履行债务并且在履行完债务之后向我们主张债权。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那些事。










02
案例分享
A物流有限公司与老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的运输业务由老吴承接。合同还约定调运车辆、雇佣运输司机的费用由老吴结算,与A物流有限公司无关。A物流有限公司与老吴之间已结清大部分运费,但因老吴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承运司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进行扣留。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A物流有限公司向承运司机垫付了老吴欠付的46万元,并通知老吴,老吴当时对此无异议。后老吴仅向A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6万元。A物流有限公司向老吴追偿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本起运输合同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A物流有限公司与老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老吴未及时向货物承运司机结清费用,致使货物被扣留时,A物流有限公司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有权代老吴向承运司机履行。A物流有限公司代为履行后,承运司机对老吴的债权即转让给该公司,因此法院判决支持A物流有限公司请求老吴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









03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为什么A物流公司可以替老吴偿还所欠司机的款项?




根据《民法典》规定,老吴未及时向货物承运司机结清费用,A物流公司因老吴未结清费用导致货物被扣留具有合法利益,A物流公司有权向司机代为履行,司机接受相应款项后,A物流公司可以向老吴主张该笔款项。



所有债务都可以由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吗?




不是,根据《民法典》规定,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04
案例意义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A物流有限公司代老吴向承运司机支付老吴欠付的运费具有合法利益,且在履行后依法取得承运司机对老吴的债权。该规定对于确保各交易环节有序运转,促进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第三人不能代为履行。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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