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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小区业主的“额外收入”

“一典百例”之小区业主的“额外收入” 锦江普法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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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亮锦江|一典百例之小区业主的“额外收入”

一典百例


CIVIL CODE
·小区业主的“额外收入”·


导  语


近年来,随着普法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业主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倒逼着物业公司管理更加规范。但针对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可能大部分业主都不曾过问,那么当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将小区共有部分收益据为己有,业主如何维权?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业主又如何进行分配?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那些事。





案例分享


G公司是L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G公司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与B电信公司签订基站站址租赁协议,将L小区楼顶20平米租给该电信公司建基站,并且B电信公司已支付共计143000元的租金。后L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小区备案。业委会要求G公司给付上述租金未果后将G公司诉上法庭。法院在审理本起案件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G公司基于小区楼顶平台与B电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赁费用,该收益系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获得,应当返还给全体业主,因此法院判决G公司给付L小区业主委员会租金143000元。





普法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Q:对于这类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都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吗?

A: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Q:对于这类收益,全体业主怎么分配呢?

A:根据《民法典》规定,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案例意义


《民法典》明确了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属,同时也明确了归属后收益如何进行分配。本案中,G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将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即楼顶平台租给电信公司使用并获得租金,该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下一期,我们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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