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合同编#
在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线上交易中企业基本都采用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的方式与消费者建立契约关系。有的条款涉及消费者重大的利益但并未明确提示消费者,这些条款对消费者产生法律效果吗?本起“一典百例”为您讲述格式条款的那些事。

小邬通过A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定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后小邬未入住。小邬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A公司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A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付”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不构成违约,拒绝退款。小邬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预扣的房款。法院在审理本起案件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应为用户到酒店办理住宿时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但对这种例外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如果只在内容复杂繁多的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的作用,A公司作为预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小邬房款。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格式条款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如何解释该条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格式条款发挥便捷、高效、积极作用的同时,因其本身具有单方提供、内容固定的特质所带来的问题和风险,也不容忽视。《民法典》明确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企业应当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合理制定格式条款的内容,并对于履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消费者进行特别的提醒和说明,从而维护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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