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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借款金额的认定

“一典百例”之借款金额的认定 锦江普法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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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亮锦江|“一典百例”之借款金额的认定



“一典百例”


借款金额的认定


#合同编#


01
导语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借条(借款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证据,当约定的金额与实际借到的金额不一致时,借款本金该以哪种金额为准呢?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借款合同那些事。










02
案例分享

2021年2月1日,小郭与小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小郭向小李出借金额2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5%。小郭在出借时扣除了预付的3个月利息,实际仅给小李转账18500元。小李到期未还钱,小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3000元。法院在审理本起民间借贷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规定,小郭预扣的利息1500元应在本金中扣除,出借本金应为实际出借的18500元,小郭主张的利息虽有合同约定,但不应超过资金占用利息年化率15.4%计算,因此法院判决小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郭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8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以3000元为限);驳回小郭其他诉讼请求。










03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借款时本金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院为什么会调整小郭和小李之间约定的利息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小郭和小李之间借款合同成立时LPR为年化利率3.85%(四倍LPR即年化利率15.4%),因此法院仅支持按照年化利率15.4%计算利息。









04
案例意义

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而借款合同又是实践性合同,需借款交付后方可成立生效。当借款凭证记载金额和实际收到的金额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确定借款本金,充分保护了借款者的利益。对于借款利息较高的情形,法院有权予以相应调整,对民间借贷有了进一步约束与指导,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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