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於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
《吕氏春秋·先识览·察微篇》

鲁国有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不幸沦落为奴隶,只要能够把这些人赎回来,不但可以到国库领取补偿,还可以受到嘉奖。
孔子的弟子子贡,是一名非常有钱的商人,他从诸侯国赎回了一个鲁国人,但没有向国库报销。
孔子却说:“赐(端木赐,即子贡),这件事你做错了。圣人做的事,可用来改变民风世俗,教导可以传授给百姓,不仅仅是有利于自己的行为。现在鲁国富的人少穷人多,向国家领取补偿,对你没有任何损失;但不领取补偿金,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遇难的同胞了。”
孔子的另一名学生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为了感谢他就送了一头牛,子路开心的收下了。孔子对此很赞赏,说:“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子贡自掏腰包赎人是一种“行善”,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违背法律初衷的。鲁国的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立法的初衷是希望国人在碰到落难的同胞时,可以尽全力解救。其实当时的赎身费并不便宜,对于子贡而言,这点钱不是什么事儿,但对于其他国民来说,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正因有国家法律作保障,承诺可以报销,国民才会在国外遇见沦为奴隶的同胞时,倾尽全力凑钱,甚至借钱赎人,因此很多不幸落难、流离失所的鲁国人都能得以重返家园,这正是“良法”在向社会传导正确的价值取向啊!
而子贡拒金的行为,却在无意中拔高了“行善”的道德标准, 往后若有国人在赎人后去找国家报销,可能会面临被国人指责“为何不能像子贡一样高尚呢?”,赎人者将面临巨大的道德压力,如此一来,原本可以人人出力的善行,变成了可望不可及的圣行,愿意赎人的人越来越少,原本造福民众的法律,最终沦为一纸空文。

如今我们国家通过法律政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以良法善策导民以善、禁民以非。作为公民的我们,也该行动起来,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传播正能量,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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