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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到囊中羞涩的情况。这时,一些人便会找亲朋好友或者银行等机构一解“燃眉之急”。但是,出借人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找中间人提供抵押担保,中间人碍于情面便提供担保,但殊不知风险重重。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抵押担保有风险,切莫因面子而懊悔。
小刘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宋借款800000元,小刘说服其朋友小何将名下的一套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小宋将该笔借款转账给小刘后,小何与小宋按照约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由于小刘经商失败,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财产可供偿还小宋的借款,小宋多次要求小刘偿还借款未果后,将小刘、小何诉上法庭。法院在审理本起案件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刘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对所借款项拖欠不还,小宋有权向小刘主张还款。小何作为小刘所借案涉款项的抵押担保责任人,小宋有权向小何要求承担抵押担保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小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小宋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小何对小刘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小宋对抵押房屋实现抵押权后,小何有权向小刘追偿。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A: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担保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采取不将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形式,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就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A: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房屋及附属设施);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海域使用权;四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是交通运输工具(汽车);七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A:根据《民法典》规定,小何可以向小刘追偿,即要求小刘偿还其承担的所有款项。
近年来,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出借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往往会要求“中间人”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出借人就会要求“中间人”承担责任,将其抵押的财产如房屋进行拍卖、变卖而受偿。因此“中间人”要考虑到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理性为他人进行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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