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一典百例”之债权人“被动”变“主动”

“一典百例”之债权人“被动”变“主动” 锦江普法
2023-06-14
2
导读:“典”亮锦江|“一典百例”之债权人“被动”变“主动”



“一典百例”


债权人“被动”变“主动”


#合同编#


01
导语


日常生活中,一些债务人往往声称自己没钱而欠钱不还,但殊不知这里面有部分债务人却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这类“无赖”操作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只能被动等待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实现债权?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债权人代位权的那些事。










02
案例分享

小邹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老邓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到期之后老邓多次要求小邹还款未果,发现小邹无资产可供清偿。后了解到老杨欠小邹100000元但小邹一直未向老杨主张这笔欠款,老邓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小邹欠老邓100000元的债务已经到期,小邹对老杨享有的100000元债权也已经到期,但小邹一直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老杨行使债权,且小邹也明确表示其因经济困难无力进行催收,这已对老邓的债权造成损害,故老邓主张的代位权成立,因此法院判决老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老邓支付100000元










03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本案中,小邹怠于行使对老杨的权利而危害老邓对小邹的债权,老邓以自己的名义代小邹向老杨主张债权。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老邓对小邹的债权)合法且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小邹不向老杨主张权利导致小邹无钱偿还老邓的债务);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本案中小邹对老杨享有的债权是金钱债权,不具有人身性。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劳动报酬、养老金、抚恤金等)。



如何行使代位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并且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本案中老邓以自己的名义向老杨主张而不是小邹的名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多支出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04
案例意义

《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自身享有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小邹怠于行使其对老杨享有的债权,影响到债权人老邓债权的实现,老邓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有效地保障了自己的权益。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ND-



微信公众号:jinjiangpufa
新浪微博ID:@锦江司法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发现精彩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锦江普法
你身边的法律小能手,学法、用法、懂法都在这里!
内容 0
粉丝 0
锦江普法 你身边的法律小能手,学法、用法、懂法都在这里!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