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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理清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一典百例”之理清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锦江普法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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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

#婚姻家庭编


理清继父母

与继子女的关系


近年来重组家庭日益增多,重组家庭中的婚姻家事纠纷也日益增多。继子女是否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上继子女是否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继父母与继子女的那些事。


案例分享

小何在18岁时辍学工作,并随母亲改嫁老李,由于小何对老李恶语相加、施行虐待,老李被迫从家里搬出,但自己年事已高,没有经济来源,日常生活没有保障,多次向小何索要赡养费都没有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何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在审理本起赡养费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老李与小何的母亲登记结婚时小何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也不存在丧失劳动能力、在校就读等特殊情形,老李并未抚养教育小何,老李与小何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小何对老李没有赡养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Q

继子女对继父母一定没有赡养义务吗?

A

不一定,依照《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所以,如果继子女受到继父或者继母抚养和教育,继子女便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Q

继子女是否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A

根据《民法典》规定,若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案例意义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以继子女受继父母扶养教育从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为前提,抚养教育应是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等具有长期性的客观事实。形成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一致,在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继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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