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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遗产管理人

“一典百例”之遗产管理人 锦江普法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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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典百例”#婚姻家庭编遗产管理人导语继承开始后,由谁担任遗产管理人呢?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如何解决?


“一典百例”

#婚姻家庭编


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由谁担任遗产管理人呢?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如何解决?遗产管理人履行什么职责?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遗产管理人那些事。


案例分享

徐先生不幸去世,生前未婚未育,其名下遗留数处房产,死后遗产无人继承导致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徐先生生前曾向刘先生借钱,刘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指定徐先生住所地的S县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徐先生没有继承人,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解决权利人针对徐先生遗产的争议,更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同时能确保权利人利益得以顺利实现。因此法院判决指定徐先生住所地的S县民政局作为其遗产管理人。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Q

遗产管理人如何确认?

A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Q

为什么刘先生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为徐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A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徐先生遗产无人继承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刘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Q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A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是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案例意义

死者无继承人时,其遗产的管理问题一直是法律上的难题。因死者并无法定继承人,死者的债权人无人可诉,难以对死者的遗产主张权利。《民法典》首次规定在死者无继承人时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有效破解了债权人无人可诉的现实难题。在死者无其他继承人时,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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