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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承揽关系致损害,责任到底由谁担?

“一典百例”之承揽关系致损害,责任到底由谁担? 锦江普法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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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承揽关系致损害责任到底由谁担“一典百例”装修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承揽关系致损害

责任到底由谁担

“一典百例”

装修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承揽关系侵权那些事。



案例分享


小刘有一套毛坯房需要木工装修,找到了当地的木工小蔡,给小蔡提供了装修所需的材料。在装修过程中小蔡的左手不慎被电锯锯伤,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若干。小蔡要求小刘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小刘认为小蔡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该为此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小蔡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刘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56980元。



法院在审理本起纠纷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小蔡自身有木匠技能、完成木匠工作的设备、设施,并以木匠技能为业,在工作期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小刘的控制和指挥,工作时间由其自行确定,所以小刘和小蔡之间应是承揽合同关系。而小蔡作为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导致自己手指受伤,小刘在选任过程中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蔡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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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承揽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工作条件,而且要求要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造成自己或他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是小刘与小蔡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侵权责任承担不同。小蔡以自己的木工技能按照小刘的要求进行装修并向小刘交付装修成果,小刘向小蔡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当作为承揽人的小蔡受伤后,定作人小刘对于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无过错的情况下,定作人小刘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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