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校园致他伤
监护人责任难免除
案例分享
小张和小赵是初中同学,课间小赵邀小张玩“飞踢”游戏,小张踢小赵时,小赵用腿挡小张反而致小张摔倒在地,小张疼痛不止后送医,经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右手脱臼。小张在医院治疗,花去治疗费若干。小张父母向小赵父母主张赔偿,小赵父母认为小张的伤害发生在校园内,而小赵在当时已脱离自己的监护,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小张父母作为小张法定监护人将小赵、小赵的父母及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8000元。
法院在审理本起案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小赵的行为致使小张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小赵与小张对侵权结果都有过错,法院酌定原告小张承担30%的责任,被告小赵承担70%的责任。由于小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小赵父母承担民事责任。二人所在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在校安全常规教育,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小赵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张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2600元。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当学校存在硬件设备有安全隐患、保护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的处理不当等情况时可视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例意义
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因此学校设立相应的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而是仅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部分承担责任。防范校园意外伤害,最好的办法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学校应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利用监控等相关设备对发生的意外事件及时发现、制止,家长应尽到监护人义务,教育孩子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做到不伤害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