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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候单”时受伤算工伤吗?

外卖小哥“候单”时受伤算工伤吗? 锦江普法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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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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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四川青年小周与外卖平台甲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成为一名全职骑手。他每日骑着印有公司标识的电动车穿梭成都街头,每月20日准时收到标注“甲公司”的工资汇款。这份带着社保补贴的稳定收入,曾是他养家糊口的底气。

变故发生在2019年9月。甲公司突然要求全体骑手与第三方乙公司签订《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协议内容显示骑手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站点经理安抚道:“只是走个形式,工资照发、管理照旧。”为保住饭碗,小周在困惑中签下名字。

此后半年,他的工作模式毫无变化:仍穿着甲公司制服,通过相同系统接单,工资依旧来自甲公司账户。直到2020年2月11日上午,刚完成配送的小周为抢单驶向商圈,在等候派单时被变道轿车撞飞。

小周受伤后,家属申请了工伤赔偿。但甲公司认为,公司与小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小周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小周是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在为乙公司提供配送外卖服务

小周则认为,他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自此,双方开启了各自的维权之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周与公司签订《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但该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安排。更为关键的是,小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年期限尚未届满,双方均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小周作为骑手的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在协议签订前后并未发生任何实质变化。公司主张2019年9月后工资非其发放,但小周的银行流水清晰显示付款方附言持续为“公司”,公司也明确承认未向小周支付报酬。因此,2019年9月后,小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确认公司与小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人社部门开始启动工伤认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小周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将人社部门局告上法庭。公司认为,小周在发生事故时,距离最近一单订单派送时间已经过去二十余分钟,远远超过了合理的时间,且当时小周并未配送其他订单。另外,没有证据显示小周驾驶车辆行驶到事发路段的行为与工作相关,无法证明受伤一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

人社部门则认为,由于外卖骑手的工作特性,骑手在完成配送任务后暂未接到送单任务时,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根据平台派单信息随时进行订单配送小周发生事故时,外卖平台显示为在线,因此可以认定小周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对于双方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有据。原因在于,外卖行业系新兴服务行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上与传统服务行业存在较大差异。不能只把是否正在从事配送服务作为认定骑手是否正在工作的条件。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与配送服务需求紧密相关,用餐时间段往往是外卖骑手业务的高峰时间,此时在线的外卖骑手接到系统派单具有较大可能,也即外卖骑手随时可能收到订单并需要立即启动配送服务。根据已查明事实,小周在前一订单配送结束后,返回相关区域等待派单时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较大的可能性。综合这些原因及因素,一审法院驳回公司的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于是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在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审理期间,甲公司与小周达成调解,由甲公司向小周支付了16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小周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以实现。【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宋澄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李鹏飞




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在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罹患职业病,或者是突发疾病死亡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立法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为其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二是保障性。工伤保险制度是分散职业风险、增加职业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向受伤害职工及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从而使其在受到伤害时,能够满足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三是非盈利性。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的商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工伤保险的设立、运营均不以营利为目的




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分为四个类型:

一是基础条件,也就是一般申请认定工伤所需具备的条件,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需具备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可能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一般就不能通过工伤保险途径寻求救济,而需要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方式主张权利

二是一般条件,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如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等等,满足基础条件时,认定工伤还需满足前述法定情形。

三是特殊条件,特殊条件主要是对应基础条件来说的,虽然一般来说认定工伤需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第五项的规定,主要针对“违法分包”和“挂靠经营”两种情形。此时,劳动者虽然和违法发包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仍然可以认定工伤,并由违法发包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是排除性条件,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杀、自残几种情形。在满足前述条件的基础上,且不符合排除性条件情形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工伤认定的基础条件,实践中一般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是根据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部分用工单位用工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可以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来判断,一般会从几个角度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是主体资格方面,审查一方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另一方是否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二是工作内容,审查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三是从属性,也是最关键的因素,审查用工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双方是否形成人身、财产上的从属关系。如果同时具备前述三个条件,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当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劳动者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又不认可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时候劳动者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劳动者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另一种是劳动者先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如果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后,劳动者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然,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仲裁和诉讼的期间,不会计入工伤认定申请一年的期限内。




外卖骑手行业,与传统行业相比有什么不同?

外卖骑手行业属于新就业形态,该行业的产生、发展与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与传统行业相比,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较强的“线下”联系,体现出较强的“线上”特征。对外卖行业来说,骑手往往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是由平台系统随机产生和分配,同时骑手自身对工作时间、内容可能也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并非必须完全被动接受,用工单位通常基于平台算法来实现对骑手的管理。这种较传统行业更为灵活的用工模式,容易产生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上的争议。比如在劳动关系上,其认定变得更为困难。当前外卖骑手行业用工结构更为多元,不仅有互联网平台公司,还有外卖业务承包公司、代发薪酬公司等,在骑手与平台的线上联系中断后,骑手可能难以找到正确的工主体;在工伤认定上,骑手是否因工受伤的认定也会更加复杂。比如骑手登录平台后,其后受到的事故受伤是否都能理解为是工作原因?是否“在线”就属于“在岗”,“返程侯单”能否认定工伤,这个时候就比较容易产生争议。




对于外卖骑手是否是因工受伤的认定,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判断伤害发生是否是基于“工作原因”,对于外卖骑手工伤认定需要注重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审慎判断劳动者事发期间的实际状态,审查劳动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涉及到劳动者正常履职下的职业风险;二是正确分配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如果认为不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应当积极举证,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从本案来看,我们不能简单以“在线”就认定为“在岗”,也不能以“未在配送中”就否认骑手“返程侯单”并非基于工作原因。因为从外卖骑手行业特点看,一般情况下,外卖骑手打开外卖系统、保持在线状态就处于工作待命状态,随时准备接受派单、提供服务,因此不宜仅将骑手从事配送服务的时间作为“工作时间”。同时,外卖骑手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而基于配送服务效率和外卖骑手收益等因素,外卖平台往往会按照就近原则向商家附近的外卖骑手派单,外卖骑手也会考虑到更易接单的商家密集区域等待派单,故现实中客观存在外卖人员会在前一订单结束后前往订单密集的区域侯单的情况,此时外卖骑手系基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地理位置上的变化,交通事故风险属于其正常履职过程中所面临的职业风险。因此,若用人单位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骑手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况下,应考虑认定骑手此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对于外卖骑手们,有没有什么好的法律建议?

分享两个方面的法律建议——

第一个建议是骑手要清楚外卖行业的运营模式,了解自己到底属于平台的自营骑手、外包公司的骑手,还是属于众包骑手。如果是平台自营的骑手、外包公司的骑手,那么骑手是和平台公司、外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骑手可以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属于众包骑手,优势是骑手接单更为自由,可以在多个平台接单,但可能建立的就是劳务关系,就不能基于劳动关系主张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需要依据双方协议来主张权利。

第二个建议是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的工作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和考勤记录、工作证件等证明劳动关系、用工管理和工作状态的证据,便于纠纷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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