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遛狗不拴绳
伤人隐患大
案例分享
某日,卜某在楼下药房购药时,被程女士牵绳的小狗咬伤脚脖。卜某因此多次到医院治疗,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等,共支付医疗费1805.42元。卜某向程女士索要医药费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本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程女士对其饲养的犬只未尽相应的管理义务,致使犬只咬伤卜某,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卜某不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因此法院判决程女士赔偿卜某的医药费1805.42元。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以及遗弃动物或者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适用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不得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减责事由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此负举证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为禁止饲养类,如造成侵权的,应当全部承担责任。
案例意义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猫、狗等宠物已经成为不少家庭生活的一部分,这些宠物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了精神慰藉,但同时宠物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等问题层出不穷,因饲养动物引发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为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相关监管部门要落实饲养动物监管责任,加大违规饲养处罚力度;动物饲养人应当严格遵守动物饲养规定,做守法文明养宠人;市民也要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增强市民自我防范意识,形成多方治理合力,提高整体城市治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