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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普法】喜庆不能变“险情”,年味不能少“规矩”——烟花爆竹普法小课堂开课啦!

【新春普法】喜庆不能变“险情”,年味不能少“规矩”——烟花爆竹普法小课堂开课啦! 锦江普法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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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庆不能变“险情”

年味不能少“规矩”

JIN JIANG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延续千年的传统习俗,承载着人们辞旧迎新的美好期许。但近年来,因不当燃放、违规经营等行为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危及人身安全。

烟花爆竹有哪些“法律红线”?违规燃放可能面临怎样的责任?本期“新春普法”将聚焦烟花爆竹相关真实案例,带您明晰法律边界,平安守法迎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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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图片由AI生成

2024年2月,在广东省清远市某广场,未成年人张乙燃放“冲天炮”烟花时,烟花横向射中约10米外的苏某,致其腹部二度烫伤及衣物损毁,苏某经治疗后遗留疤痕,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张乙燃放烟花的行为导致苏某受伤,其行为是侵权的直接原因,应由其监护人张甲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赔偿费用可以先从张乙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其监护人张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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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


Q

春节期间,任意区域都能自由燃放烟花爆竹吗?

不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A

Q

作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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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示





烟花爆竹燃放,关乎公共安全与个人权益,是传统习俗与现代文明的交汇点。我们呼吁全体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在指定或允许的安全区域内燃放,主动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密集人群及车辆停放区域,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节日环境!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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