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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健身房停业,会员费能否要回

“一典百例”之健身房停业,会员费能否要回 锦江普法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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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亮锦江|“一典百例”之健身房停业,会员费能否要回



“一典百例”


健身房停业,会员费能否要回


#合同编#


01
导语


近年来,健身房停业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顾客办理的年卡还没到时间就因健身房的关门而不能使用了。对于健身房的突然停业,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健身房停业后的那些事。










02
案例分享

Y公司筹备创办S游泳健身馆,为了吸引周边住户前来健身办卡,推出创始会员入会活动:在活动期间办二年卡送12个月,会员费1580元。王女士看到Y公司宣传后觉得很划算,便与Y公司签订《会员认购协议》按照约定向Y公司支付了1580元,后Y公司因未获得经营许可证,S游泳馆开业不到1个月就停业了,王女士还没来得及使用。王女士要求Y公司返还会员费未果后,将Y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解除《会员认购协议》并且返还会员费。法院在审理本起案件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王女士与Y公司签订的《会员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女士按照约定向Y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Y公司因无证经营被迫停业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王女士有权解除合同;王女士办卡后尚未消费,合同解除后,Y公司收取王女士交纳会员费1580元应当返还,因此法院判决解除王女士与Y公司签订的《会员认购协议》;Y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王女士1580元。











03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王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会员认购协议》解除后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王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会员认购协议》解除后,Y公司可以不再为王女士提供健身服务,但应当返还王女士交纳的入会费。



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解除吗




不一定请求法院解除。依法主张解除的合同,采用通知的方式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通知中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04
案例意义

本案中,王女士未深入了解健身房经营状况便办理会员卡并缴纳会员费,导致其遭受损失,后通过诉讼正确维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面对服务机构促销活动时还是要多保持警惕,避免冲动消费。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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