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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你是否会遇到这些情况呢?给别人修理完东西,对方迟迟不支付修理费?有偿替对方保管物品,对方迟迟不支付保管费?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是否享有法律上的“留置权”?我们能否将留置的物品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留置权那些应了解的法律小知识。
小杨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交汇处的立交桥附近不慎翻车,于是将该车辆拉到H汽车修理厂进行全车修理,车辆因翻车损坏严重,H汽车修理厂对车辆多个项目进行维修,共计维修费用24470元。修理完成后,H汽车修理厂多次催促小杨尽快取车并支付修理费,但是小杨一直未支付修理费,涉案车辆一直留置在H汽车修理厂。H汽车修理厂无奈将小杨诉上法庭,法院在审理本起案件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四百五十三条、七百七十条、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小杨未向H汽车修理厂支付报酬,H汽车修理厂依法享有对案涉车辆的留置权,并且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法院判决小杨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H汽车修理厂修理费24470元,确认H汽车修理厂在小杨在付清上述修理费之前对案涉车辆享有留置权,H汽车修理厂对该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A:根据《民法典》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留置他人的动产: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本案中刘某应当支付汽车修理费未支付);
A:根据《民法典》规定,H汽车修理厂可以与刘某协议以该汽车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汽车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该车辆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能行使留置权随意进行留置,行使留置权应同时具备法律上的几个条件。《民法典》对于留置权的规定,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当债务人不偿还所欠欠款时,可以将留置的物品进行拍卖、变卖得以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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