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怡情,贪杯伤身
饮酒过量的危害难以估量
因为与朋友在饭店
一起喝酒过量而身亡
责任应该由谁来负?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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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张某辩称,当晚烧烤店只卖给钱某等人5公两白酒。因与死者钱某的妻子相识,钱某醉酒时,自己还打电话通知钱某的妻子,让其来接钱某,并告知其拿葡萄糖水给钱某喝。
张某认为,钱某与烧烤店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经营者只对自己店内的饮食安全负责,不应对消费者饮食过量负责。经营者应注意的安全义务是消费者不受其他因素侵害,而不是受消费者自身饮食过量影响,请求驳回钱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烧烤店作为经营者,对前往店内消费的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前来消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张某赔偿钱某家人经济损失5000元。
该案中,张某作为烧烤店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钱某几人到其店内吃烧烤且醉酒的状态下,应更加注意。特别是在钱某喝醉后,其虽已电话通知钱某家人,但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适当的民事责任。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认为
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及饮酒的量,在普遍情况下可由自己把控。钱某作为饮酒者,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但该案中,也应同时考虑到其他共同饮酒人及邀约人的责任。
白杰同时提醒,饮酒带来的风险,不仅是对饮酒者本人身体的伤害,在酒精作用下,饮酒者可能产生亢奋等过激情绪,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易伤害自己或他人,甚至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因此,饮酒人在共同实施饮酒行为时,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过失,应对其他共同饮酒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尤其是酒局的召集者,更应注意酒局中饮酒人的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来源:民法典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