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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超市的保管义务

“一典百例”之超市的保管义务 锦江普法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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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亮锦江|“一典百例”之超市的保管义务



“一典百例”


超市的保管义务


#合同编#


01
导语


一些大型超市为了吸引和方便客户往往为顾客提供停车场所,这些停车场有的是免费的,有的会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那么当顾客的车辆在此停车时受到损害,超市是否有责任?是否需要赔偿呢?超市立牌提示“不提供保管和看护”对顾客是否能起作用呢?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保管合同的那些事。









02
案例分享

林先生开车前往Y超市购物,将车停在Y超市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后车辆被刮擦导致车辆受损,林先生维修车辆花费1400元。因停车场案涉位置的监控处于故障状态,无法查询事故发生时的视频,致使林先生无法向相关侵权人请求赔偿,林先生无奈向Y超市主张车辆维修费用,Y超市认为其张贴了《停车提示》,告知停车场仅提供提车场所,不提供保管和看护,不应当赔偿林先生的车辆维修费,双方协商未果,林先生将Y超市诉上法院。法院在审理本起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八十八条、八百九十二条、八百九十七条规定,林先生等消费者到Y超市消费时将车辆停放在案涉停车场,案涉停车场由Y超市管理经营,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Y超市虽然张贴了《停车提示》,但提示系Y超市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并未使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加以告知,作为行进中的车辆很难注意到上述文字提示,提示内容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林先生和Y超市之间形成事实保管合同关系;案涉停车场内相关监控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未拍摄到事故发生的过程,致使林先生无法向相关侵权人主张权利,Y超市作为停车场的管理方存在保管不善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Y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1400元。









03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为什么Y超市提示不进行保管仍与林先生形成保管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林先生到Y超市进行购物,将车辆停在Y超市的停车场内,除双方之间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外,法律将这种行为视为超市对顾客车辆的保管。尽管超市在提示中告知顾客停车场不提供保管和看护,但这是Y超市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且并未使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加以告知,因此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不构成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未收费也构成保管关系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可有偿可无偿,一般情况下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但双方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未有补充协议的,法律规定为无偿保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二是应当亲自保管,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保管。









04
案例意义

《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双方构成保管关系。除了本案发生的情形之外,日常生活中还有许多这样类似的事情,比如大多数情况下,在我们购物时超市都会要求我们将随身带的物品寄存到寄存柜等,这也形成了一个简单的保管合同。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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