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
#合同编#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不少商家以“试用”为噱头推销产品,吸引广大消费者购买。消费者试用期内不愿意购买试用产品,卖方是否有权要求支付相应货款?卖方是否有权要求支付试用期的使用费?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试用买卖合同那些事。

老冯从事净水设备经营,向小李推销净水器时,承诺净水器试用期为一个月,若质量不合格机子拆走,不收取费用。并于当天将一台净水器送至小李家中。小李试用十日后通过微信告知老冯“不要净水器了”,老冯认为已经将案涉净水器安装调试好,小李当时也未提出异议,小李应当支付净水器货款。双方协商未果,老冯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支付净水器货款4200元。法院在审理本起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使用期限,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小李已经在试用期内明确向老冯表示拒绝购买案涉净水器,老冯诉请要求小李支付净水器货款4200元,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老冯的诉讼请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如果小李在试用期内并未拒绝购买案涉净水器,老冯可以向其主张货款吗?
试用产品需要支付使用费吗?
试用期间,试用产品损坏的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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