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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试用买卖合同

“一典百例”之试用买卖合同 锦江普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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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亮锦江|“一典百例”之试用买卖合同



“一典百例”


试用买卖合同


#合同编#


01
导语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不少商家以“试用”为噱头推销产品,吸引广大消费者购买。消费者试用期内不愿意购买试用产品,卖方是否有权要求支付相应货款?卖方是否有权要求支付试用期的使用费?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试用买卖合同那些事。










02
案例分享

老冯从事净水设备经营,向小李推销净水器时,承诺净水器试用期为一个月,若质量不合格机子拆走,不收取费用。并于当天将一台净水器送至小李家中。小李试用十日后通过微信告知老冯“不要净水器了”,老冯认为已经将案涉净水器安装调试好,小李当时也未提出异议,小李应当支付净水器货款。双方协商未果,老冯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支付净水器货款4200元。法院在审理本起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使用期限,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小李已经在试用期内明确向老冯表示拒绝购买案涉净水器,老冯诉请要求小李支付净水器货款4200元,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老冯的诉讼请求。










03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如果小李在试用期内并未拒绝购买案涉净水器,老冯可以向其主张货款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即本案的小李)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本案的净水器),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如果小李未在试用期内拒绝购买,则认为小李同意购买,应当支付相应货款。
同时,如果小李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将净水器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等行为,也视为其同意购买,应当支付相应款项。



试用产品需要支付使用费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如果约定了试用的使用费那么就应当支付,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可以不支付使用费。



试用期间,试用产品损坏的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试用产品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时需要注意,如果买受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04
案例意义

《民法典》对于试用买卖合同有明确约定,规范了商家的行为,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小李作为买方,在试用期内有选择权,可以决定是否购买案涉净水器,当其拒绝购买时,作为卖方的老冯无权要求小李支付相应货款。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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