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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常有为了使用自己土地方便而需要用到别人土地的情形。比如需要有偿借用别人的土地建造蓄水池,铺设管道对自家土地进行灌溉等。这其实涉及到民法典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那么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应该怎样设立呢?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地役权那些应了解的事儿。
老杨建房时留有一空地准备将来建房。老肖的宅基地与老杨预留的空地紧挨着,老肖开始建房后为了让老杨将来在其空地上建房不遮挡其后墙采光,与老杨签订了《关于屋后土地使用的协议》,协议约定:老杨三十年内不得在此空地上修建三层以上的房屋;老肖一次性补偿老杨36000元。协议签订后,老杨修建了1层房屋,而老肖建好房屋后却并未将补偿款支付给老杨,老杨遂将老肖诉上法庭。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老肖修建房屋时,通过协议要求老杨不得在其空地上修建三层以上的房屋来利用老杨的土地进行采光,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系地役权纠纷。老杨和老肖签订的《关于屋后土地使用的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老杨按约定在此土地上修建了三层以下的房屋,老肖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补偿款36000元。因此,法院判决老肖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老杨购地补偿款36000元。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A: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占有、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本案中老肖为了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要求老杨不得在老杨的土地上修建三层以上的房屋,提高了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A: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是供役地(他人的不动产)和需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的位置;三是利用目的和方法;四是地役权期限;五是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是解决争议的方法。
A:可以,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要求付款)未支付费用。老杨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的设定不但能够克服无效率的土地利用限制,对保护个体的自由也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延续了《物权法》时代的规定,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被利用不动产一方通常也可以获得一笔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如果老杨将房屋及空地卖给第三人,第三人也不知到老杨和老肖之间有地役权合同,那么老肖不得要求第三人不能在该空地上建三层以上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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