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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医患交流要充分,注意事项尽告知

“一典百例”之医患交流要充分,注意事项尽告知 锦江普法
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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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交流要充分

注意事项尽告知

“一典百例”

患方知情同意权以及医方如何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是近年来在医患纠纷案件当中引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时能否要求医院担责?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医院告知义务那些事。



案例分享


2021年3月31日,余某因腹痛到A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附件包块、卵巢囊肿蒂扭转等。当日,余某家属同意并签署了《腹腔镜探查术知情同意书》,A人民医院对余某进行了检查。A人民医院在未告知余某或者其近亲属亦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将余某的双侧输卵管切除。余某认为A人民医院侵害其知情同意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本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医院未告知余某便行“腹腔镜下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分粘术”,侵害了余某的知情同意权,余某有权请求A医院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判决A医院支付余某赔偿款184800.71元。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负有什么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如何证明过错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案例意义

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关乎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医生在执业时必须具有高度注意义务,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若患者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在与患者的沟通过程中也应照顾患者家属的情绪,安抚稳定患者家属,以人情的关怀和专业的态度阐明具体诊疗方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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