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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中介人未促成合同,不得请求报酬

“一典百例”之中介人未促成合同,不得请求报酬 锦江普法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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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亮锦江|“一典百例”之中介人未促成合同,不得请求报酬



“一典百例”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不得请求报酬


#合同编#


01
导语


在房产交易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中,中介十分常见,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如果中介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还能要求支付中介费吗?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中介合同的那些事。










02
案例分享

小王与H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中介服务合同》,约定小王委托H人力资源公司办理前往香港务工的相关手续及介绍小王前往香港公司工作。合同签订后小王向H公司支付了代缴手续费及中介费共计25000元,后H公司一直未为小王办理相关手续,也未为小王介绍香港的公司,双方协商未果,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25000元。法院在审理本起中介合同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小王与H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中介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H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为小王办理赴香港的手续,也未促成小王与香港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请求支付中介费用,因此法院判决H人力资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小王代缴手续费及中介费25000元。










03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中介人应当提供什么样的中介服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以下两种中介服务:一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中介人接受委托后,将收集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二是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人接受委托后,不仅要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还要代为传达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意思,努力促成合同成立)。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04
案例意义

日常生活中委托人往往通过中介人提供的媒介服务从而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以达到找到工作、买房等目的。当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H人力资源公司未为小王办理手续且未介绍小王入职香港的公司,H公司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其收取的代缴手续费也应当退还小王。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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