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的权利
#合同编#
家具定制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做一些个性化设计,可以选择材质尺寸等,如今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欢,定制家具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当定制的家具存在材质等与约定不同时应当怎么办呢?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承揽合同那些事。

吴女士装修新房,联系专门负责家具定制安装的老华,双方约定吴女士将房屋的衣柜、酒柜、鞋柜等柜子全部交由老华制作。双方就柜体材质进行了特别约定:柜体使用生态板、柜门使用橡木。吴女士按照约定将相关费用共计36000元支付给老华,老华在约定时间将定制好的柜门运送到吴女士的房屋,吴女士检验时发现柜门材质为橡胶木材质并非双方约定的橡木材质。吴女士与老华协商未果,自行购买了橡木柜门并安装共花费16800元,后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并要求老华返还已支付的36000元。法院在审理本起承揽合同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吴女士与老华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双方达成一致并通过行为履行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事实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吴女士明确约定柜门材质为橡木并非橡胶木,老华长期从事装修工作且作为木工,应当知晓橡木与橡胶木并非同一材质,老华向吴女士交付橡胶木材质的柜门明显不符合双方约定,后仍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吴女士已经另行购买并安装完毕,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吴女士与老华的承揽合同关系应当予以解除。因老华已将柜体安装完毕,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酌情支持返还17000元,因此法院判决吴女士与老华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解除;老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女士退还施工及材料费17000元;驳回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给付价格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老华)按照定作人(吴女士)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合同目的和履行方式上均有差异。
哪些工作属于承揽工作?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揽是为满足定作人个性化设计和需求,需要承揽人独特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等提供劳务交付工作成果。吴女士向老华定制柜子,因老华交付柜门的材料不符合双方约定,吴女士可以合理选择请求老华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与家具公司签订定制合同,家具材质等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形可能构成欺诈行为,还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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