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人可以请求支付必要费用
#合同编#
未受到他人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可否请求支付必要费用呢?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无因管理的那些事。

孙大爷和金大爷分别承包了一块沿河耕地,因夏季暴雨、河水上涨极易淹没两块耕地致使颗粒无收。暴雨季到来前,孙大爷计划着修建防水围堰抵挡河水,正巧金大爷到外地看望儿子一直联系不上,为了避免双方耕地被河水淹没,孙大爷自行修建了防水围堰共计花费10000元。后成功抵挡河水防止耕地被淹。金大爷归来后,孙大爷要求金大爷分担修建费用5000元,金大爷认为孙大爷建不建围堰与其无关,不建也能有收成,双方协商未果,孙大爷诉上法院。法院在审理本起无因管理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孙大爷作为无因管理人履行了适当管理行为,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应以客观上被管理人是否受益为标准。孙大爷代为管理修建防水围堰,客观上减少了金大爷土地被河水所淹的可能性,故孙大爷作出的行为实际有利于金大爷。孙大爷作为管理人在为金大爷进行了无因管理事务之后,因该管理所负债务,依法可以请求被管理人支付必要费用。因此法院判决金大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孙大爷5000元。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什么是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二是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三是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在一般情况下助人为乐者不会要求受益者支付报酬,但面对救助成本较高的情况,管理人往往无力承担,《民法典》规定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有利于调动管理者主动管理的积极性,也为受困者多了被救助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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