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
抚养子女本就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不会因离婚而更改。那么,孩子抚养费在离婚后还能否要求增加呢?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子女抚养费那些事。

未成年人小余的父母离婚之后,法院将小余判给了母亲彭女士抚养,小余父亲余先生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在小余上小学之后学杂费、生活费开销剧增,其母亲又没有固定收入,面对随之而来的生活压力,小余母亲作为小余的法定代理人代小余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小余年满18周岁为止。法院在审理本起抚养费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余先生在最初给付的23000元的抚养费,折算后平均每月仅62.5元,显然不足以维系小余的基本生活,小余母亲代小余向余先生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是合理且合法的,因此法院判决余先生在小余满十八周岁之前每月需给付小余抚养费1000元。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如果没有按时给怎么办?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但由于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判决、调解所确定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重大改变,再依据原先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也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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