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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夫妻关系的相互扶养责任

“一典百例”之夫妻关系的相互扶养责任 锦江普法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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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亮锦江|“一典百例”之夫妻关系的相互扶养责任


“一典百例”

夫妻关系的相互扶养责任

#婚姻家庭编#




导语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夫妻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那么什么时候需要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怎样才算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夫妻扶养义务那些事。


案例分享

老郭与彭女士结婚十多年,系重组家庭,彭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小彭。后彭女士身患疾病,为了方便照顾,便在儿子小彭家中生活,自此彭女士和老郭分居。彭女士因病未参加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老郭在某公司上班有稳定的收入,彭女士要求老郭给付扶养费,老郭认为彭女士的一切开销有小彭支出,拒绝给付给彭女士任何费用,彭女士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老郭每月向自己支付生活费2000元。法院在审理本起扶养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义务,彭女士与老郭是夫妻关系,依法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彭女士没有收入来源,老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彭女士有要求老郭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结合老郭的收入水平以及其将至耄耋之年,也需要人照顾,且彭女士有亲生子女,酌定判决老郭每月给付彭女士扶养费800元。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Q

夫妻一方在什么条件下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


A: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彭女士并无稳定收入且身患重病,老郭有稳定收入但不履行扶养义务,因此彭女士有权要求老郭给付扶养费。

Q

可否因老郭应尽扶养义务而免除小彭的赡养义务呢


A:不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的赡养义务不会因夫妻之间尽到扶养义务而免除,同时也不会因子女尽到赡养义务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案例意义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夫妻婚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互负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法院依法支持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的诉请,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起到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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