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
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一方突发疾病另一方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患病一方能否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夫妻财产分割那些事。

陈先生与刘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内购买有一套住房以及一辆汽车登记在陈先生名下。夫妻多次因琐事争吵而致二人分居,分居不久,刘女士突发疾病需要巨额医疗费。因刘女士无力支付,便提出变卖住房、汽车予以支付医疗费,但陈先生不同意。于是,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与陈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本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陈先生的行为不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也不属于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刘女士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夫妻一方患病为什么不能请求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如何救济?
哪些情形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财产。我国传统历来重视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维系和相互扶助,出现矛盾纠纷各方都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消除误会、解决问题,不应为了一时的情感纠葛而与自己的另一半诉诸公堂,及时发现、解决矛盾才是维系家庭之道。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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