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兄(姐)扶养弟(妹)有着较牢固的文化习俗基础和社会心理支撑,符合我国扶老育幼的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已成年但患有精神病的兄弟,其他兄弟姐妹是否具有扶养义务?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兄弟间扶养义务那些事。
案例分享
刘家三兄弟父母去世早,刘大、刘二均已成年有稳定工作,刘三未成年且患有二级精神病,经所在社区指定,由刘二为刘三的指定监护人,刘三与刘二共同居住。刘二每月工资5000元,刘大每月工资4000元。刘二因需要长期外出工作,无法照顾刘三,故刘二聘请护工照顾刘三生活起居,很快入不敷出,基本生活难以维系。刘二要求刘大承担刘三的扶养费用,刘大认为刘二是刘三的指定监护人,扶养费用理应全部由刘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刘二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院在审理本起扶养纠纷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本案刘三未成年且二级精神残疾,父母已去世,刘三的兄弟刘大、刘二有负担能力,应对刘三有扶养的义务,刘大及刘二均应承担扶养责任。结合刘三每月的开销以及刘大每月收入,酌定判决刘大支付扶养费500元。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Q
什么情形下,兄弟间有扶养的义务?
A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Q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限于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吗?
A
不限于同父同母,既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也包括拟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案例意义
现实中,不少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朝夕相处,感情深厚。即使兄弟姐妹在成年后分开居住,他们也仍然交往甚密,大家庭的传统观念并未消失。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助,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