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有所养是社会文明、和谐的重要表现,老人若无子女,能否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若受遗赠人未履行义务,老人能否申请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遗赠扶养协议那些事。
案例分享
杨老太与赵女士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赵女士负责照料杨老太的晚年生活,生养死葬也由赵女士负责,日常生活产生的饮食、医疗等费用均由赵女士承担;杨老太去世后,将一套房产赠与赵女士,双方还就该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没过多久杨老太却称赵女士根本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导致自己每天只能依靠邻居的帮助维系生活,于是杨老太向法院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在审理本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杨老太与赵女士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现在杨老太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也是真实意思表示。杨老太订立该协议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但鉴于现实因素,双方已然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赵女士的行为也违背了协议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解除杨老太与赵女士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Q
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A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Q
若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还需履行赡养义务吗?
A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不免除法定扶养义务;基于“血亲”关系,子女仍负有赡养义务。
案例意义
许多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对其自身晚年生活的一种保障安排。但同时需要注意,在选取扶养人、签订协议时要慎之又慎,遗赠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见证人见证或由公证机关公证,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位置以及提供扶养的具体方式、内容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