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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污染环境无小事,公益诉讼来牵头

“一典百例”之污染环境无小事,公益诉讼来牵头 锦江普法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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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无小事

公益诉讼来牵头

“一典百例”

当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往往出现公益保护主体缺位的情形,为此,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的保护主体地位,并规定检察机关在其他公益保护主体缺位时,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生态环境建立最后一道防线。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那些事。



案例分享


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生产叠氮化钠的蒸馏系统设备发生损坏,导致大量硫酸钠废液无法正常处理。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甲经请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负责对硫酸钠废液进行处置。吴某甲将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乙处理。吴某乙违法倾倒共计1124.1吨硫酸钠废液,致使周边8.08亩范围内土壤和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当地3.6公里河道、6.6平方公里流域环境受影响,造成1000余名群众饮水、用水困难。经鉴定,两处地块修复的总费用为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为57135.45元。检察院在办理吴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受损的线索,在引导侦查机关和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固定相关证据后,及时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于是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在审理本起环境民事公益案件后认为,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非法倾倒造成了当地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吴某甲污染环境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A公司应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检测鉴定费,并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以上共计3025071.91元。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民事公益诉讼中,由谁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述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述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怎么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按照鉴定评估报告或是其他可证明的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若因环境污染受到人身健康损害,自然人还可要求精神损害。

案例意义

生态环境向来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绿水青山目标的顺利推进,离不开环境保护领域的良法善治。在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中,公益诉讼制度是基础性制度,发挥着保护生态环境,连接公益保护各类主体、机制,形成环境保护合力的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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