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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你可能侵权了!一文了解知识产权常见“雷区”

当心,你可能侵权了!一文了解知识产权常见“雷区” 锦江普法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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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课堂

开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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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人眼里,知识产权似乎很遥远。然而,事实却非如此,它近在咫尺,就在我们身边。一张图片、一个视频、一个标识等等都可能涉及,你可能在不经意间就已经侵权了。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知识产权侵权的有关知识。


新媒体小编擅自使用

网络图片等素材发布公众号

侵权吗?

侵权。


网络上的美术、摄影作品等可能有版权,即著作权。在网络上下载图片等素材,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如某小编在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了网络上下载的一张美术作品,文字内容虽是小编编辑,但使用的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已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KTV经营者未经许可

利用点歌台播放经营

侵权吗?

侵权。


播放的音乐视频属于视听作品,系著作权的一种。视听作品是著作权人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的智慧成果,反映了制作者的构思,体现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摄制在某一介质上,伴有伴音的连续画面,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传播,具有独创性,受知识产权保护。KTV经营者如果未取得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开播放电视音乐作品,侵犯了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放映权,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公司为了推广业务

利用非法获取的B公司严格保密的

客户信息进行市场交易

侵权吗?

侵权。


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B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客户信息中涵盖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经营项目及交易习惯等内容,该内容系B公司经营中不为人知的秘密信息,不具有公开性,凭此信息可以获得相对竞争优势,属于商业秘密,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

侵权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不尽相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人一般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不同的民事责任。所以,一旦发现侵犯知识产权时,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以减少侵权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规则是否相同?

不相同。


在知识产权领域,需根据个案情况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规则进行认定。如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此外,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侵犯知识产权,最多承担民事责任

不会涉及行政、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侵权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知识产权除了受民法保护,还受行政法、刑法保护。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知识产权遍布大街小巷

“拿来”主义固然方便快捷

可一旦侵权,代价惨重

成都图书馆提醒广大读者朋友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不容忽视

“拿来”时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宁波慈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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