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侵权行为中的
公平原则
案例分享
2022年9月17日,冯某给孙某驾驶的机动车补轮胎,孙某以为已经修理完成,向冯某支付了修理费后便发动机动车起步,致使冯某在落千斤顶时右手指开放性损伤,花费医疗费若干,此后冯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本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孙某发动涉案车辆前已经向冯某支付了修理费,孙某有理由认为冯某已经完成了补胎工作而发动车辆准备离开,由此可见孙某并没有对冯某实施侵权的恶意,也不愿意冯某发生本案的损害结果,因此不宜适用民事侵权的一般过错原则,但冯某所受伤害应当有所补偿。基于此,本院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孙某对冯某的损失承担50%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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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且不属于特殊责任形式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案件中一般责任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为为过错责任原则,它是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责任认定准则。另外,《民法典》也规定了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特殊责任形式。
案例意义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典促进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对指导并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有着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