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报“6·20南京重大车祸”最新进展,称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肇事嫌疑人王季进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到底是个什么病,又是如何鉴定的?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种什么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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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报“6·20南京重大车祸”最新进展,称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6月20日,南京车祸现场的宝马车,已经面目全非。图/IC
昨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慎重检查、鉴定每一个细节后,才作出了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嫌疑人王季进案发前出现精神异常敏感多疑。
今年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一辆宝马轿车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肇事驾驶人王季进事发后离开现场,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
南京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事故中受害女性死者的丈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鉴定结果,并不认可,将考虑是否申请再鉴定。
据报道,目前两名受害者家属已经就此次事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受害者家属已收到肇事方家属分别支付的5万元丧葬费。
交流欠佳,半闭双眼,数问不答;暂排除酒驾、毒驾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心理科主任医师王健称,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一种精神病性障碍类疾病,特点是起病急,病程短。患者出现精神症状时可能会发生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危险行为。
据《法制日报》报道 王季进在肇事前后究竟有哪些异常表现?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在审查中交代“在10点多的时候,我开车去光华路上的一家加油站加油,在加油站的时候我打了110备案,我感觉有人陷害我”、“我感觉最近有人跟踪我”。
王季进亲属反映,“王季进有时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时会发狂,骂人,说要杀人”。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我们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发现,他神志清楚,交流欠佳,半闭双眼,爱搭不理,数问不答,时而点头,时而摇头,期间点头表示想见家人。”
据该鉴定人员介绍,以195.2km/h的速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常见于酒驾、毒驾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嫌疑人王季进平时不吸烟、不饮酒,目前也无其吸食毒品的任何证据,故暂不予考虑酒驾、毒驾,所以排除了可能性较高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这一诊断。
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影响成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评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成份。
此外,王季进智能正常,驾龄多年。任何一位驾驶员均得知,车速过快可引发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王季进在市内道路上驾车超速至195.2km/h,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过分自信。他在审查中表示对不起受害者,愿意承担责任,“就因为我车速太快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已被批准逮捕,如何适用该条款,将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鉴定人员说。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称,我国刑法对于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免除处罚。交通肇事罪有三档法定刑,最高刑为15年。据《法制日报》
专家称据表现很可能处于精神障碍状态
王健指出,鉴定小组会鉴定被检查者在事发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而“南京交警”的通报中指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并未明确指出王季进在作案时是否“发病”。
又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 刑诉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认为,“作案”是刑事司法中常用的专业性术语,这里用“作案”可能会产生歧义,因为“作案”通常带有主观故意的性质,容易让人认为嫌疑人是故意而为之,而王季进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的,交通肇事罪又属于过失犯罪。
“我认为,这里的‘作案时’,严格来讲应该是指王季进从闯红灯开始,直到造成严重后果离开这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王季进应该是处于精神疾病发作状态,而并不是像很多人理解的,在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一刻才出现了精神疾病。”李建明说,王季进开始不顾交通规则闯红灯,当时还没有撞车撞人,很可能这个时候就已经处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状态了,只是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时仅仅是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以后,这时就涉嫌犯罪了。
业内人士称管理有漏洞;视情形可追责负责人
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精神病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表示,目前警方未对宝马车主取得驾照的时间和患病时间进行披露,有可能其是在患病前已经取得驾驶执照。“但如果宝马车主是在患病后才取得驾驶执照的,其发放驾驶证的机关负责人,将涉嫌玩忽职守罪,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东城区某驾校人员表示在申请驾照时并未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体检项目只包括常规身高、视力、辨色力等内容,“学车前,驾校老师就会提醒学员有病史的记得申报,但这完全靠自愿。”
据北京市一交管人员介绍,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患精神病、心脏病等突发性疾病的情况比较常见,“往往在事故发生后询问才得知发病,病人上路的管理是个漏洞。”(新京报记者程媛媛 实习生 宋奇波)
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就宝马肇事案发布调查通报,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据报道,有受害者家属表示,对此鉴定结果不认可,或申请重新鉴定。
南京宝马肇事案因现场惨烈,备受社会关注。排除醉驾和毒驾的可能后,涉事公安机关公布了对肇事司机精神方面的鉴定意见,舆论再次哗然,公众质疑不断。
尽管案件还只处于侦查阶段,因司法鉴定对定罪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众对此尤为关切。毕竟,一旦确认肇事司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有可能依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对肇事司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信或不信,鉴定意见已经摆在那里,一切只能依法律程序予以推进。在很多人看来,只有胡言乱语、哭笑无常的人才是精神病人,在专家眼里,精神障碍远不止这些。即使同为专家,对同一种精神现象也会产生认识分歧。如果受害者家属对此意见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不过申请并不必然会启动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时,才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也不只局限于侦查阶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可以申请。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22条规定:“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进入重新鉴定程序的不在少数,甚至带来一种司法窘境:不同鉴定机构有时会作出不一样的鉴定意见,给法庭审查带来了难度。鉴定意见之间打架情况早就存在,这是由精神障碍鉴定复杂性所决定的。
南京车祸案如果进入重新鉴定程序,会不会陷入这种尴尬境地,目前无法预料。但不管如何,司法鉴定也还只是证据的一种,必须通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且,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说明鉴定意见的情况,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法院通知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对刑事责任能力作出的建议性判定,并不能与司法裁判画等号,并不能对法官产生必然的约束力,在拒绝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拒绝采信。即使肇事车主的精神障碍鉴定通过庭审质证,得到法庭认可,也并不必然地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对此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要不要“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将结合行为人精神障碍的程度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紧密程度来予以裁量。也就是说,肇事司机以195.2公里/小时的速度驾驶这一危害行为,与鉴定出来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之间,关系越大就越有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关系越小就越有可能不会“从轻或减轻”。
公众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实际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期待,要求法律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应被严惩的犯罪分子。但法律的公正决定了其不能剥夺任何一个犯罪分子所应拥有的合法权益。公众应理性对待鉴定意见,这还只是一种待认定的证据。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司法机关也应依法审查鉴定意见,不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用公正裁判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午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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