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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嚣的潘家园旧货市场一片空荡荡,警方都介入了...

喧嚣的潘家园旧货市场一片空荡荡,警方都介入了... 新京报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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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园旧货市场“出大事了”!众多摊主聚集、停止营业,后来还发生冲突事件,连朝阳警方都介入了,到底发生了什么?




先来感受下往日繁华热闹的潘家园旧货市场在摊主停止营业后是怎样一种景象吧↓


▲视频直击潘家园旧货市场摊主罢市现场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微信ID:xjbdxw)


旧货市场大棚一区内大量摊位无人经营。


旧货市场大棚一区内商品被撤下


大家可能不太了解潘家园旧货市场的格局,先简单介绍一下,潘家园旧货市场大棚摊位一共分四个区,每区26排,每排23个摊位。


昨天上午,一区除1至5排摊主仍在营业外,其余21排摊位无人营业,商品全部撤下。



摊主聚集在潘家园旧货市场北门。


截至昨天下午3时,仍有摊主在现场聚集。



朝阳警方介入该事件。



摊主不满合同规定“禁止转让”



这些摊主为什么要停止营业?


一区一张姓摊主告诉记者,今年5月20日,潘家园旧货市场管理公司张贴告示,要求商户签订合同,根据安排,昨天和今天两天是“大棚一区”的合同签订时间


而潘家园旧货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部分合同条款让部分摊主不满。例如,条款中明确,将地摊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变相转租、转让、转借的,旧货市场方面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条款解除合同一栏还包括,未经旧货市场同意,连续三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方面也有权解除合同。



市场内张贴的合同。


记者在市场内看到,多处墙上均张贴有通知告示,提及“凡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者,视同您自愿放弃经营权,市场将收回摊位,解除使用关系”。



摊主称市场曾收取“过户费”



为什么“禁止转租、转让”的条款会让摊主不满?这得从20年前说起。


一区的另一位女摊主告诉记者,她在潘家园市场已经经营了近20年。此前,大家均为缴纳租金的形式使用摊位,这些年,包括2003年潘家园旧货市场改造,他们均出建设费、押金等。


“虽然没有书面契约,但摊主均默认这是一种投资,中间也有人转让和交易的,都在旧货市场公司见证下进行,很多人转让摊位,转让金高达数十万,旧货市场公司方面还抽取八千到一万元不等的‘过户费’。”摊主说。



旧货市场大棚一区内商品被撤下


上世纪90年代从河南来到潘家园旧货市做生意的杨女士也告诉记者,20年前,有很多河南商户涌入潘家园旧货市场,那时管理并不严格,“有时铺张报纸就是一个摊位”。随着市场渐渐成熟,相关部门也加强了管理。


杨女士说,旧货市场中,80%的商户的摊位都是那个时候从别人手里买过来的,当时可以过户和转让,所以很多人花了数十万来买这个摊,“这个合同一签,我们就从摊主变成了租户,损失非常大”。


还有摊主认为,旧货市场一直都在收取所谓的“过户费”,相当于默认了双方产权关系,阅读完条款以后,他们均表示不能接受这份合同,希望与旧货市场方面进行对话。



市场方贴出通知答疑



昨天下午,潘家园旧货市场有限公司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系国企,采访需要联系相关部门,公司方面不就此事做出回应。


不过,记者在该公司办公室外看到一份张贴出来的公司针对商户疑问的解答,落款为昨天。



解答称,商户和市场存在的是租赁合同关系,只拥有租赁期间的摊位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市场。在租赁期届满后,市场有权不续订租赁协议,如果您严重违反租赁协议的约定,市场也有权在租赁期间解除与您的租赁协议。


解答还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转租,《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意转租。如果随意换人,将势必对市场的经营状况造成影响,导致商户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市场不允许随意转租。如转租情况一经发现,市场将依据法律和双方之间的合同追究商户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收回摊位。



警方到现场维持秩序。


记者了解到,由于不满合同条款,昨天上午,已有大量摊主在潘家园旧货市场北门喊话维权,此后朝阳警方赶赴现场维持秩序。下午2时,现场爆发肢体冲突,有使用喇叭喊话的商户被维持秩序的民警带走。


朝阳警方一民警喊话称,希望商户理性维权,可选派代表进行对话。


截至昨天下午3时许,仍有大量摊主在现场聚集。


公开资料显示,潘家园旧货市场被诸多媒体称为“全国最大的旧货市场”、“全国最大品类最全的收藏品市场”、“全国最大的民间工艺品集散地”,2013年2月28日,中国驰名商标“潘家园”还曾获得“北京十大商业品牌”荣誉称号。


律师说法>>>>

摊主认为拥有产权无法律依据


对于此事,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江华律师表示,摊主认为对摊位拥有“产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摊主对摊位的使用是基于与旧货市场方面建立的租赁关系,在承租期间依法享有使用权。二者有本质的不同。


另外,江华认为,合同中“未经旧货市场同意,连续三天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旧货市场方面有权解除合同”等规定,不宜认定为“霸王条款”。


从经营者角度,为了规范市场经营,对摊主经营有一些要求也是必要的,建议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不开展经营可以向旧货市场提出申请,如何办理相关事项,需要细化一些具体流程。摊主反应强烈与旧货市场方面未与摊主充分交流,过于强势有关,摊主主要担心出现类似情况被单方解除合同。


江华还表示,摊主们对旧货市场方面提供的合同条款认为不合理,进行沟通协商是可以的。


但协商应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摊主方面出现过激、不理智的行为是不明智的,也是不被允许的。旧货市场方面亦应考虑历史问题,尊重摊主,让一切争议在平等对话中协商解决。

 

文/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 周佳琪  实习生 冷苑歌 摄影/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视频制作/朱自洁  编辑/魏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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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自新京报公众号“北京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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