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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聂树斌父母正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的赔偿金额为139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为何申请精神抚慰金高达1200万?如此高的金额会获得支持吗?
▲聂母谈索赔1391万
数额合理,聂树斌案不能和呼格案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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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聂树斌父母正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的赔偿金额为1391万余元。目前,法院已受理申请。12月2日,最高法再审改判21年前被枪决的河北青年聂树斌无罪。
据聂家提交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赔偿请求事项共7项,赔偿费用合计:13919156.8元。

▲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向河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1391万余元的申请。当日,河北高院决定立案受理。新京报记者 吴明敏 摄

▲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识字,她要求律师读出了她家地址以便确认,并由律师代为签署了部分文件。新京报记者 吴明敏 摄
为何申请精神抚慰金高达1200万?
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被扶养人应当支付的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因此在聂树斌案国家赔偿中,除去已有明确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等,在金额上有弹性空间的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前多位专家学者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根据案件的性质、造成的影响程度、持续的时间等不同,每一个案件中作出的精神赔偿会有所不同;聂树斌案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或可开辟提高精神抚慰赔偿金的先河。
过往的国家赔偿案例显示,1996年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决并执行死刑、2014年被改判无罪的呼格吉勒图,其父母最后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元;被羁押14年后无罪释放的钱仁风此前获得精神抚慰金50万元;入狱近10年的浙江张氏叔侄拿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5万元。
聂树斌案申请国家赔偿代理人此前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聂案较为特殊,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按相关规定会比较低,但是这些年聂树斌家属受到的精神伤害又特别大。
记者从聂树斌案《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看到,申请人就申请12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共列出了4条说明,其中提到“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剥夺了受害人无辜的生命,在请求人心中留下了永远无法消弭的精神伤痕,留下了永远无法抚平的痛楚,请求12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的是获得最起码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

河北高院将如何开展赔偿工作?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涉及刑事案件的国家赔偿中,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聂树斌案件中,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正因如此,聂树斌家属昨日向河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按照赔偿程序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其中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按规定进行协商。
北京律师张新年还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在河北高院作出赔偿决定后,如果家属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可以再向最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河北高院的赔偿决定违法,也应当向最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此外,张新年认为,法院要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沟通协调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有关社会组织,促进法定赔偿与善后安抚、社会帮扶救助的衔接互补,推动形成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纠纷的多元、实质化解机制,并严格依法开展对冤错案责任人的追偿追责工作。如果当初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枉法裁判的,应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金由哪个部门“埋单”?
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张新年律师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申请精神赔偿1200万 希望有“进一步突破”
昨日,新京报记者采访了聂树斌国家赔偿案的两名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和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辜光伟。

▲14日下午,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和王殿学、辜光伟律师前往河北高院,递交了聂树斌一案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新京报记者 吴明敏 摄
“希望充分考虑聂家人遭受的伤害”
新京报:据说此前聂树斌姐姐也在国家赔偿的申请人中,但后来确定申请人仅是聂树斌父母,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王殿学:开始考虑有聂树斌姐姐,是因为聂淑惠是聂树斌案的申诉人之一,聂淑惠也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并且在申诉之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按理应该得到国家赔偿。
但是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聂淑惠不是聂树斌的继承人,所以与河北高院沟通后,确认只有张焕枝和聂学生为申请人。
新京报:超过千万的国家赔偿是不是第一次提出?这次赔偿案件中最大困难在什么方面?
王殿学:赔偿超千万不能说史无前例,很多国家赔偿的申请都在1000万左右,像念斌、钱仁风、陈满,包括我之前代理的许金龙案。就立案来说,我们相信在程序上不会有大的困难。最大的困难,应该是在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计算方法之外的项目,比如精神损害赔偿,为申诉花费的费用等,这一块需要跟河北高院详细沟通。
新京报:12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来确定的?如此高的金额会获得支持吗?
王殿学:精神损害这一块,聂树斌案应该是国内近几年最典型的冤错案,聂家一直在社会关注的风口浪尖上,其中不断燃起希望,又不断遭受残酷的打击,我们从持续公开的一些聂家的新闻报道上也可以看出来,聂家人在司法机关门口,高举着双手,无助地呼喊,聂母伏在儿子的坟头,悲痛欲绝,聂树斌的父亲还因此生了病,聂家人也一直遭受着人们的议论,背负着强奸杀人犯家属的恶名,聂母也一直强调,不但是儿子被冤杀,因为只有一个儿子,连孙子和后代也没有了。他们所承受的痛苦和遭受的折磨是难以想像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就之前的冤错案赔偿来说,不断得到突破,我们也希望河北高院能够充分考虑聂家人遭受的伤害,予以进一步的突破。
聂树斌被当犯罪典型“名誉严重损害”
新京报:赔偿请求最后一项是要求办案机关道歉,有没有道歉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内容和要求?
辜光伟: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聂树斌案影响很大,对聂树斌的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现在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共同赔偿,实行的是后置赔偿原则,将原来赔偿义务机关赔礼道歉规定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删除,因此,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不一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原办案机关造成违法行为导致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
办案机关侵权行为在多大范围内侵害了受害人的精神权利,在多大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就应在多大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本案中,聂树斌被当作犯罪典型在各大电视台播出、各地报纸上刊登,其及请求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所以公开道歉的范围应该在相应的媒体上进行,以消除影响。
新京报: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与判决金额往往存在很大差距,如果法院不支持这部分申请,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手段吗?
辜光伟:我们在办理其他冤错案国家赔偿的申请时,承办法官都表示,不管赔多少钱,也是无法弥补受害人家属遭受的伤害的。人死不能复生,青春年华坐冤狱20年,都是不能弥补的。
决定数额与申请数额的主要差距,一般在精神损害赔偿和申冤费用的支出上。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可以在决定书作出后一个月内向最高法院申请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聂树斌家属提1391万元国家赔偿 盘点近年8起获赔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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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仁风案
钱仁风因云南巧家“幼儿园投毒案”蒙冤入狱近14年,曾索赔955万元。2016年11月25日获得国家赔偿172万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2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万元。
陈满案
陈满因涉嫌1992年的海口杀人焚尸案入狱23年,出狱后陈满提出966万余元国家赔偿。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陈满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呼格案
1996年,呼格吉勒图因“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2014年12月15日,呼格案再审被判无罪。2014年12月31日,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国家赔偿205.9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张高平叔侄案
2003年,张高平、张辉叔侄因涉嫌“强奸致死案”分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15年。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张辉、张高平各获得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赵作海案
1999年,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2010年洗冤后提出100万元国家赔偿,2010年5月13日获赔65万元,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
李怀亮案
2001年,李怀亮因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公安机关批捕,该案历经三次一审判决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驳回;2013年,李怀亮被无罪释放。最终李怀亮获赔98万国家赔偿,其中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王巍
理应判予聂树斌家人更多精神赔偿
聂树斌不仅蒙冤21年,其冤案昭雪,更是历经了11年曲折。这期间,聂树斌父母经受的煎熬与伤痛,难以想象。尽可能多地给予赔偿,也在情在理。
12月2日,最高法院再审改判21年前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无罪。
12月14日,聂树斌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北省高院提出总额为1391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在7项赔偿请求事项中,请求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最为引人注目。这项申请再次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们有一个认识过程。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原苏联民法的理论和立法经验,一直只承认有形的物质损害、人身自由和健康损害赔偿,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确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准许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而把精神损害概念引入国家赔偿制度。
但是,这不是准确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只是一种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2014年7月29日,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特别强调,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超过这个比例的。今年5月,海南省高院支付陈满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必须予以赔偿。这里自然应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为精神损害的后果绝不亚于有形的物质损害、人身自由和健康损害。对精神损害实行赔偿是维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精神损害概念在我国民法和国家赔偿法中的“从无到有”,无疑是一个进步,但远远不够。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尚无真正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缺少合理、规范、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聂树斌案提示我们,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建立科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就聂树斌案而言,在法律作出修改以前,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行事,以“精神损害抚慰金”名义对当事人进行补偿。但考虑到聂树斌已经被枉杀,而且持续时间久远,影响巨大,对聂树斌及其家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与此前若干无罪案件不可类比,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量和比例上酌情考虑,有所突破,也是合理的。
伴随着国人观念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低下与当下人们对精神幸福的追求格格不入。提升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能够改变既成的司法冤案,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慰藉冤案受害者及其家人,尽量减少其精神创伤,消弭社会戾气。
世界法制史告诉我们,任何法律都是在不断的修改、完善中发展的。司法既要遵循现行法律,又要为完善立法提供依据。期待聂树斌案能够推动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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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新京报公号“重案组37号”、“沸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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