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新京报关注猛料最多的公号!

3月4日晚间,一段拍摄于北京地铁十号线车厢的视频在朋友圈刷了屏。
相关新闻报道
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
视频中,一个年轻男子不断对两名女子进行辱骂,并抢夺手机。微博@平安北京5日早发布通报称,经连夜工作,现已将嫌疑人张某(男,17岁)查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两天来,地铁“渣男”简直火爆朋友圈。不过,人们在指责这个“渣男”的同时,也对旁边乘客冷漠的“看客精神”表示难以忍受。
对这些“看客”,笔者倒是觉得不必过度苛责:在事情发展难以预期的情况下,谁知道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什么样的“渣男”?武侠小说中,最有效的见义勇为靠的也是武功最强者出招,武功造诣不高的人只能落败而归。
其实,关于“看客”问题的讨论,我们已经持续了一百多年。梁启超斥责“看客”为“天下最可厌可憎可鄙之人”。鲁迅笔下的“看客”自私冷酷、麻木不仁,鲜有平息事态的援手。“看客思维”俨然已经成为一种国民劣根性。
不过,互联网时代的看客与鲁迅所在的时代已经有了本质的不同,就拿此次“地铁渣男”事件来说,车厢里的乘客拍下了完整视频,为警方留下了确凿证据,也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正义。
当然,在内心最深处,人们还是希望看到“渣男”一动粗,就被周围乘客制止的场面。但这种道德要求只能施加于自身,而不能要求别人。
让人们不做“看客”,一是要大家要有普遍的正义感,二是要有对陌生人周围人基本的信任——相信在自己伸出援手、力不从心之时,其他人也会一拥而上施以援手制服渣男。也就是说,打破“看客”困境,不能仅靠个人。
具体到地铁“渣男”事件,我们不能只去谴责那几个把头扭向一边的路人,怎样让“键盘侠”的声讨从幕后走到前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文/陈小二
视频中骂人男子遭“人肉”
3月5日,多名网友称,已搜出骂人男子的微博账号为“你们想听前因后果吗”。新京报记者在“你们想听前因后果吗”微博相册内看到多张男子照片,与地铁骂人视频中男子长相一致。微博内仅一条信息:”我站着这俩女的过来要我扫码摆了几次手意思拒绝,然后还一直让扫。接下来基本就是视频里的了,最后关门的时候手机我扔出去后把人推出去了,没拿手机。……”该信息下,网友评论已经过20万。

有网友称,“听完你的前因后果,依然表示对你对那两位姑娘的所说所为表示不齿,我们不关心你是哪里口音,但你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建议你主动联系警察蜀黍说明你的前因后果。”还有网友表示,我在地铁就遇到过扫码创业的,是!这样的人很多,他们是在为自己的生活努力,可能厚着脸皮……但你不该骂人。
除去微博外,疑似该男子的微信账号、工作单位等信息也被“扒”出。网友称男子在北京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一名负责人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公司并无此人,网传说法为谣言。”
一网友自称拍摄者否认炒作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视频首发于一名为@Narcisca网友的微博,并被大量微博大号及微信公号转载。记者通过微博私信联系上该名网友,其表示,自己正是视频拍摄者。她称,自己系现场一名乘客,双方发生争执后,用手机进行“偷拍”。她表示,自己之所以没有上前制止,是因为自己系女生,“不敢挺身而出”。
这名自称拍摄者的网友告诉新京报记者,事件发生于3月4日中午11点。两名女子为地铁“扫码创业”者,自称做营养早餐,事发前正在车厢内推广微信公号。当推广至该男子时,其因玩游戏被打扰,故“出口成脏”。在男子对一名女子展开辱骂后,女子的同伴上前帮腔。两名女子下车后,男子从自己所在车厢离开。
上述网友否认“炒作”一说,并坚称自己只是普通乘客。
3月5日上午6点42分,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经连夜工作,现已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7岁)查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自称拍摄者的微博网友@Narcisca最早发布了这个视频。微博截图
律师:未成年人初犯可不执行拘留
地铁车厢作为公共场所,视频中男子辱骂他人,并有抢夺手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者,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以及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分析,视频中男子公然辱骂他人,并且有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及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警方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王常清同时强调,由于涉事男子今年只有17岁,属未成年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按照这样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男子系“初犯”,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但不实际执行。此外,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
新京报记者 王煜 左燕燕 赵凯迪 曾金秋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陆爱英
好文荐读:


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
新京报公号“新京报评论”、“重案组37号”
欢迎朋友圈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