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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酬2000元不成怒摔手机,拾金索酬就可以漫天要价吗?

索酬2000元不成怒摔手机,拾金索酬就可以漫天要价吗? 新京报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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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京报原创】与其在道德要求上高谈“拾金不昧”的缥缈,不如建立道德要求实现的公平机制。

与其在道德要求上高谈“拾金不昧”的缥缈,不如建立道德要求实现的公平机制。


文1529字,阅读约需3分钟


▲新京报漫画/陈冬

   

据《宁波晚报》报道,6月19日,宁波姑娘小徐在路上丢了手机,在拨了十多次电话后,联系上了捡手机的中年妇女,对方开口就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碰面后,小徐意欲给500元酬金,但即便是苦苦哀求,该女子仍拒绝交还。


小徐于是选择报警,不料该女子突然怒摔手机,把手机屏幕摔得稀巴烂,在小徐拿到手机逃开后还骂咧着追赶。据了解,当地警方已介入。


▲小徐的手机被摔得稀碎。图源:宁波晚报。

    

大妈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拾金不昧传统道德的恶意亵渎,也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直接触碰。《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因此,大妈捡到手机返还失主是法定义务。


▲摔人手机者。图源:宁波晚报。

    

另一方面,《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条款,强调了对拾得人权益的保护。

    

只不过,现行制度并未对“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作出进一步的制度设计,这里的“费用”更多是停留在现金层面。如果支出了可见的200元,失主应当支付。但如果只是付出了等待失主的2个小时,又怎么算?进一步来说,本案中的大妈有没有权利要求回报呢?

    

不少国家认为,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要求一定的回报也是可以的。譬如,德国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人请求赏钱,具体比例为5%或3%;俄罗斯规定,拾得人可索取20%以下的报酬;日本更严格,受领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然而,在国内,许多人对给予拾得人奖励的做法并不认同,认为“拾金不昧”会堕落为“拾金抽水”。

    

这一点忧虑,其实大可不必。与其在道德要求上高谈“拾金不昧”的飘渺,不如建立道德要求实现的公平机制。2001年,辽宁的一个小朋友拾得近20万元现金,将失物送到派出所后,其母希望失主领取失物后能送给小朋友一面锦旗。然而,失主却表现冷淡,“我不会送锦旗,而且一分钱也不会花。她拾到钱,就应该还给我,如果她不还就是违法。”的确,她不给你是违法的,但失主这样的行为公平吗?

    

在伦理学的视野里,公平体现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均衡,也是道德义务主体对其应有的道德权利的对等要求。在拾金不昧的主题中,在拾得人那里它是道德义务,在失主这里它是道德权利;拾得人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应有权利得到失主的赞誉、表彰甚至于回赠,而失主应有义务给予拾主以赞誉、表彰甚至于回赠。这种互动都是道德层面上的。如果失主不给予赞誉、表彰甚至于回赠,很可能妨碍拾金不昧社会风气的养成。

    

道德要求的实现离不开主体的自觉,但不应将其单纯地归结为自觉。进一步来说,在法律设计上给予明确比例的奖励,既符合理性经济人的时代规律,也能推进现行法律的公平机制。

    

现行《物权法》更强调失主的合法权益,肯定了拾得人的道德义务,却忽视了拾得人的道德权利,甚至存在某种用道德义务“绑架”道德权利的嫌疑,没有体现公正、公平的道德精神,无助于拾金不昧的道德提倡。因此,要在现有的道德框架下约束大妈的行为,无异于牛栏关猫。

    

当然,拾金索酬并不等于漫天要价。就本案来说,大妈索要2000元酬劳无疑是偏高的,摔碎手机的行为更是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和敲诈勒索。同样,在前述的德国、俄罗斯等国,“拾金而昧”面临的法律处罚都是相当严厉的。这方面,我国或许可以借鉴。


文/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 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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